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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方与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刘方,男,土家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莞长路边。组织机构代码为588315950。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志刚,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方诉被告东莞市摩根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世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小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被告摩根世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方诉称:刘方于2013年9月25日入职摩根世家公司,担任实木部样品师傅,摩根世家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将刘方违法解雇,并要求刘方当天收拾行李离开工厂。刘方被解雇后,于2014年11月13日应聘到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样品师傅,月薪6000元。刘方于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一个星期后,该公司为刘方参加社会保险时发现摩根世家公司已为刘方参加社会保险,该公司以此为由不聘用刘方。当天,刘方立即打电话要求摩根世家公司为其办理停保手续,但摩根世家公司一直拖延不为刘方办理停保。刘方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求职于多家公司均不被录用,原因是刘方与摩根世家公司仍存在社保关系。因摩根世家公司没有为刘方停缴社保,导致刘方一直无法找到工作,造成刘方经济损失。刘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摩根世家公司支付刘方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经济损失24388元(6097元/月×4个月)。被告摩根世家公司辩称:刘方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摩根世家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经济损失,理由如下:一、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刘方和摩根世家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仍处于劳动仲裁审理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摩根世家公司不能擅自暂停与刘方的社保关系;二、刘方此前并无通过任何方式通知摩根世家公司暂停社保,此期间未被其他公司录用的责任不在摩根世家公司,刘方一直无法找到工作的原因不是因摩根世家公司未停缴社保。经审理查明:刘方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摩根世家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500元等;仲裁裁决不支持刘方该项申诉请求。刘方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81号,请求摩根世家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500元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一、劳动者入职时间及任职职位:刘方于2013年9月25日进入摩根世家公司工作,担任样品部作业员一职。……四、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双方均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是2014年11月6日。至于离职原因,刘方主张是因其向劳动部门举报摩根世家公司发放工资的问题,摩根世家公司将其违法解雇。摩根世家公司主张刘方系自动离职,并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为证……”,该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刘方的离职原因为自动离职,刘方诉请摩根世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刘方该诉请不予支持。刘方对上述民事判决书不服,已提起上诉。刘方于2015年6月8日申请仲裁请求摩根世家公司向其支付未停缴社保的损失,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岭山仲裁庭认为刘方的上述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后刘方于2015年6月11日就上述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方主张其于2014年11月6日被摩根世家公司违法解雇,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一周后,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以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将其解雇,后刘方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到多家公司求职,均因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不被录用,但刘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被其他公司录用。摩根世家公司确认其为刘方购买社会保险至2015年3月,并主张因双方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刘方已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5年3月前尚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摩根世家公司不能擅自单方为刘方停缴社保;刘方没有找到工作的原因不是因摩根世家公司没有停缴社保,刘方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上事实,有刘方提供的不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工作证、员工离厂登记表、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账户交易明细、工资签收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刘方主张其于2014年11月6日被摩根世家公司违法解雇,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一周后,东莞市艾伯特家具有限公司以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将其解雇,后刘方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到多家公司求职,均因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不被录用,但刘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摩根世家公司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被其他公司录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刘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刘方请求摩根世家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其没有找到工作的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方负担,原告刘方已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已予准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邝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楚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