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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03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民苦城街道兴旺正街16号1幢2-11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东,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