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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郫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郫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江行初字第37号原告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梦缙、彭皓,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法定代表人杨敬,局长。委托代理人鲜跃斌、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决定一案,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郫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主动撤销了行政决定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辰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继东审 判 员  潘秀芳人民陪审员  熊 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