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亚琴与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有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琴,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有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刘亚琴。委托代理人:薛成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委托代理人:张连婧。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有然。再审申请人刘亚琴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刘有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琴申请再审称:劳社部发(2005)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包括不但限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没有排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宇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刘有然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情形,因此,刘亚琴与宇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本案中,刘有然雇佣刘亚琴做防水工程,刘亚琴系该工程承包人刘有然雇佣的工人,接受刘有然的管理,并由刘有然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宇辉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格的刘有然,但宇辉公司与刘亚琴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我国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务)或经营权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该条规定看,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宇辉公司是该工程的开发单位,并不是建筑施工单位。故刘亚琴主张与宇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亚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