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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丁泽宗与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泽宗,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丁泽宗,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刚,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悦,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张绪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生东,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系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丁泽宗诉称,原告丁泽宗自1986年9月在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及维修工作,但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6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和补缴的手续,但是补缴社会保险的费用是原告垫付的,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1660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2011年6月之前,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未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为确保自己在年满60周岁时能顺利退休,便利用被告公司平台自愿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因此,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其二倍工资主张也于法无据。另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除此之外,原告的诉求亦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6月,原告丁泽宗与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原告丁泽宗分别于2011年6月6日、2011年8月25日向被告缴纳了共计81660.3元社会保险费用,其中被告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了73960.8元,剩余7699.5元是一些其他费用。被告单位向社保部门缴纳的73960.8元包含单位应缴纳额54021.8元,个人应缴纳额19939元。另查明,原告丁泽宗就本次劳动纠纷于2015年6月12日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庭审中,原告丁泽宗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济南铸诚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返还原告丁泽宗社会保险金61721.3元。二、自本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劳动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修义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闫允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