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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宝兰与张明辉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兰,张明辉,周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杨宝兰,女,1满族,农民,住绥中县绥中镇。被执行人张明辉,男,满族,农民,住绥中县王宝乡。被执行人周红月,女,满民,住绥中县王宝乡本院在执行杨宝兰诉张明辉、周红月﹤(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辉、周红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