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96��申请执行人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被执行人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太沙商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并支付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付的诉讼费1738元,合计81738元。因被执行人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南京水冰淼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1738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设备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太仓市奕浩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有抵押设备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沙商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