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若琳与班民德、山东实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若琳,班民德,山东实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710号申请执行人冯若琳,居民。被执行人班民德,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实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平邑县平保路88号。被执行人崔刚,鲁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冯若琳与班民德、山东实中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崔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