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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28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军,无业。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6日因侦查羁押期间内不能办结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2014年10月2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戴军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提供房产信息,花费900元购得7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青龙大酒店交易,后戴军使用这些假证用于抵押贷款。1、2013年7月15日,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桥东,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2)第00211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8465359)”做抵押,向山西太原聚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贷款,7月17日与郭芝仙(客户)签订《借款申请书》、《二手房买卖合同》,7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33.25万。2、2013年5月6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小商品批发市场,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4246706)”做抵押,与山西浩鑫运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服务协议》,贷款28.8万。3、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1)第00125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8465236)”做抵押,向顺泰鼎宏寄卖有限公司借款,12月25日在大东关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贷款23.75万。4、2012年11月22日,在太原市民营经济区经园路东华苑东门23户,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1)第001255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12553)”做抵押,与高某签订《借款协议》、《买卖协议》,贷款19万。5、2013年6月17日,在太原市高新区新岛科技园C座308室,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12553)”做抵押,与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贷款35万。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合同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银行交易回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五次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139.8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中,其向对方贷款35万元,但在取款的时候,对方已经将第一个月的利息予以扣除,其实际拿到33万余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戴军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提供房产信息,花费900元购得7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青龙大酒店交易,后戴军使用这些假证用于抵押贷款。1、2013年7月15日,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桥东,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2)第002112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8465359)”做抵押,向中介方山西太原聚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于7月17日与贷款人郭芝仙签订《借款申请书》、《二手房买卖合同》,贷款所得35万元。现已归还3.75万元。2、2013年5月6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小商品批发市场C区5号,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4246706)”做抵押,与山西浩鑫运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服务协议》,贷款30万元。现已归还1.2万元。3、2012年12月24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建北路207号,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1)第00125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8465236)”做抵押,向顺泰鼎宏寄卖有限公司借款,12月25日,在大东关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贷款25万元。现已归还7.5万元。4、2012年11月22日,在太原市民营经济区经园路东华苑东门23户,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并集用(2011)第001255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8465245)”做抵押,与高某签订《借款协议》、《卖房协议》,贷款20万元。现已归还11万元。5、2013年6月17日,在太原市高新区新岛科技园C座308室,被告人戴军使用假证“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NO.004246706)”做抵押,与中介方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同日与贷款人闫春兰、吴玉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35万。现已归还4.5万元。另查明,2014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联盟路派出所水上警务站民警将被告人戴军抓获,并于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将其羁押于该所候问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戴军携带一张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2、抓获经过及羁押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联盟路派出所水上警务站民警将戴军抓获,并于2014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将其羁押于该所候问室。3、被害人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山西太原聚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7月15日10时许,戴军来到我公司称自己做煤炭生意,需要现金周转,想从我公司借贷35万元,同时还拿出一份太原市杏花岭区住房登记处的证明及盖有太原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个人住房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太原市塑料公司的可转让证明。他还说他父亲是做服装生意的,在服装城有摊子,因为去广东发衣服,暂时凑不上钱,所以想从我们公司借贷。当天,我们就去了杏花岭区大东关他抵押房产的地方的物业核实情况。物业跟我们讲,他们原则上不同意集体房屋买卖,但是不管你们私下交易。于是,我们就和他说不行,要是想贷款就必须找抵押物和担保人。到了2013年7月16日,戴军抱着女儿和他母亲来到我公司,他母亲哭着说他孩子确实是做煤炭生意,就缺35万元周转,如果到期还不了钱,他们愿意卖房子还钱。当时,我还问他们卖了房子你们住哪里,怎么生活。他母亲说,他们在富力现代广场还有房子,并且还开了麻将馆。于是,我们就去富力现代广场核实了他们所讲的情况。我问戴军,房子是不是他的,他给我们拿出一个首付凭证,之后,我就告诉他想借就再找个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吧。后来,戴军找来了一个叫武某甲的担保人。他说他了解戴军的情况,愿意为戴军担保,同时承担担保连带还款责任。因为我们核实了武某甲在清徐有产业,具备担保资格,于是,我们就同意借给戴军钱了。我们在2013年7月18日和19日通过我们公司的电子银行分别转给戴军15万和20万,共计35万元,两次转款使用的都是户名为崔帅的个人卡,账号为62×××12,当时都是转到户名为戴军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的卡上,卡号为62×××20,约定三个月还款,月息二分。同时戴军还和我们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郭芝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上约定成交太原市杏花岭区22号1-7-6的房子,如果到2013年10月17日,无法将该套房子交给郭芝仙,则郭芝仙可以处置戴军位于太原市长风街现代富力城9号楼1单元103室的房子。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意思就是借给戴军的35万元实际上是我们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郭芝仙,郭芝仙把她个人的钱放到我们公司,同意我们公司以一定的利息给其放给别的客户。我们公司和戴军签订《借款合同》时,首先和戴军写了借款申请,借款申请由戴军和我们公司代为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郭芝仙的签字约定,当时约定将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22号1-7-6的房子作为抵押,随后,我们公司和戴军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明确戴军此次贷款抵押给我们公司太原市长风街富力城9号楼1单元103室的房子。最后戴军和郭芝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我们公司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这些手续办完,我们公司给戴军放款。这次贷款,我们公司就是审核贷款人戴军的实力,及戴军作为抵押的房产的情况,审核好之后,促成我们公司放款客户郭芝仙贷款给客户戴军的这笔业务,我们公司从中间做对接服务挣取服务费。戴军提供的房产证明是假的,当时因为他父母都向我们做了保证,我们也走访了他所提供房产的物业公司,因此对戴军提供的证件的真假我们没有进一步核实。4、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山西太原聚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我们公司实际支付戴军35万元,截止目前,戴军一共支付我们公司37500元的利息。签订借款合同时支付17500元的利息,后来又支付了一次20000元的利息。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山西浩鑫运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5月6日,戴军来到我公司,说自己搞煤炭生意,想要贷款30万元,周转一下资金,同时还拿出一张房产证及个人住房登记证说可以抵押,还说他父亲是做服装生意的,在服装城有摊位。当时我就叫上李俏旺跟戴军一起去看了戴军要给我们抵押的那套房子,后来又到那套房子所在小区的物业了解了一下情况,当时物业说:“你们私下交易,我们不管。”从物业出来,我和戴军说不行,想要贷款就必须要有抵押物,还要有担保人。说完,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戴军领着其父亲来到我们公司,他父亲说:“戴军的确是做生意的,现在急需要资金周转,万一给不了你们,我和他妈愿意卖房子帮他还钱,戴军还以自己的名义在富力现代广场买了另一套房子。”然后,他还拿出戴军买房子的付款凭证。经戴军父亲这么一说,我们就相信了,然后就给戴军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戴军的父亲作为担保人,贷款期限为3个月。后来,过了1个月,给戴军打电话,他一直推脱,后来电话也关机了,人也找不到了。经过了解,我们才发现,戴军使用相同的方法骗了四、五家和我们一样的担保公司上百万。我们和戴军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和《服务协议》,都是2013年5月7日签订的。签订合同的当天,我们给了戴军28.8万元,他给我们签了一张收据。我们和戴军约定的是每个月4分钱利息,给戴军钱时就扣了一个月的利息,所以给了他28.8万元,扣了利息1.2万元。戴军拿的红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内容: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土地使用权人:戴军,土地所有权人:戴军,座落: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22号1-7-5。我们没有见过戴军实际给我们抵押的房子的房产证。抵押的大东关房子的真实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是戴军的奶奶。到现在为止,戴军一分钱也没有偿还我们公司。6、被害人崔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顺泰鼎宏寄卖有限公司负责人。2012年12月24日,戴军来到我们公司,说想要借款,并说可以用房产做抵押。我当时和他讲明了贷款需要的手续,同时也说了贷款利息是每个月5分钱。戴军说手续他都能办齐,利息也可以接受,并与当天带我去看了看他要用于抵押的房子。第二天,戴军拿着《集体土地使用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杏花岭分局开具的房屋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来到我们公司办理了贷款,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我给了戴军23.75万元的现金,约定的借款是25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25万元。到了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戴军就一直不支付利息,我们打电话给他,他推脱说在外地,回来太原给我们支付利息,再后来就电话打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因为当时戴军和我们公司约定,要拿房屋作为抵押,然后借款,什么时候把借款还上,什么时候让我们把房子再给戴军还回去,所以我们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戴军作为抵押的房产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红色的,并集用(2011)第0012542号,土地使用权人戴军,座落: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22号1-7-6,该证是个假的。到目前为止,戴军未偿还本金,利息支付了6个月的,一共是7.5万元。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1月21日,我的朋友孙永强领戴军到我在东华苑小区门口的旧货店,说戴军想要借款20万元的现金。戴军和我说他有一套房子在太原大东关街22号,可以做抵押,还拿出该房子的房产证给我看,说是没有大红本只有土地使用权,并说好给我5分的利息。我觉得条件可以,就决定给他贷款,但是要求他提供一个担保人。戴军带我看了大东关的房子,并且见了他母亲朱秀莲,朱秀莲和我说她可以作为担保人,并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一张,随后我就和戴军回了我的商店签了借款20万元的协议,为了保险起见,又签了一份卖房协议,让朱秀莲在借款协议和买房协议上都签了字。当天,我给了戴军19万元现金(扣了1万元的利息),后来,每个月戴军给我1万元的利息。到现在戴军给我利息11万元,本金还没还。直到2013年8月底戴军失去联系,我找到他大东关街家里,发现已被别人占取。戴军当时给我出具的是红色的,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上面的所有人是戴军,地址是太原市杏花岭区22号1-7-4,戴军带我去看的房子和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房子不是同一套。戴军抵押给我的那套房子真实的房屋产权证,我没有见过。8、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是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会计。2013年6月17日,戴军和他父母来到我们公司说想要贷款,当时我们公司的客户经理接待并讲解了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戴军说他有一套大东关的房子可以抵押,并将房产证“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的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给我们看,还说自己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只要生意步入正轨,马上就还钱,还说他老婆也死了,留下的小孩挺可怜的,自己还可以找人担保,借款35万元,利息是月利一分钱。通过我们单位审核,就于当天与戴军签订了《借款协议》,给了戴军35万元的现金,同戴军一起前往银行存入戴军的个人银行卡上。后来到了每个月的结息日,我们联系戴军,无法取得联系,我们将戴军抵押的房产证做鉴定,发现为假证。截止目前,戴军只支付了利息1.7万元,本金还没有归还。9、证人武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年初,我通过我们村的一个朋友认识了戴军。2013年8月份,我给戴军作过担保人。因为之前戴军说给我找工作,我给过他部分钱,但后来工作也没有办成,戴军钱也没有退还给我,还欠我30万元。我找他要了好多次,一直没给我还。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姐夫王海荣给我打电话说戴军想让我做一下担保人,然后把欠我的钱还上,还给我说到时候做担保人的时候,说戴军老婆死了,戴军有两套房子。隔了几天,我们去了贷款公司,通过我的担保戴军贷了35万元。戴军当时是拿大东关的一套房子和长风街的富力现代广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大东关的房子是他家人的,房产证是假的。2013年年初,戴军也给我抵押过一个房产证,戴军刚抵押给我时,我找人问过,别人说集体土地没有红本。后来,戴军出事后,我得知这是假的。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军处扣押编号为太集用(2010)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张。11、检查笔录证实,经检查,被告人戴军携带有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黑色酷派手机一部、驾驶证一个,无其他物品。12、服务协议、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借款申请书、保证承诺书证实,2013年7月17日,郭芝仙与山西聚仁运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贷款人郭芝仙委托中间人山西聚仁运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5万元。同日,在戴军母亲朱秀莲的保证承诺下,戴军申请借款38.5万元,并与郭芝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太原市杏花岭区22号1-7-6号的个人住房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郭芝仙。13、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戴军与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22号1-7-6号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某。同日,戴军收到崔某的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14、借款协议、卖房协议复印件证实,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戴军与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22号1-7-4的房屋为抵押向高某借款20万元,并于同日与高某签订卖房协议。15、服务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7日,闫春兰、吴玉根与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贷款人闫春兰、吴玉根委托中介方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贷款35万元;同日,借款人戴军与中介方太原银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借款3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委托服务费2.8万元;借款人戴军与贷款人闫春兰、吴玉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以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22号1-7-5房屋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35万元。相关款项于2013年6月17日支付。16、收条及农村信用社回单、利息收条证实,2013年6月17日,戴军收到现金35万元并存入其银行卡内;同日,戴军向闫春兰、吴玉根支付利息7000元,2014年1月14日,戴军还款1万元。17、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户名崔帅的银行卡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及19日向戴军银行卡打款15万元、20万元,共计35万元。18、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戴军诈骗过程中出示的证明的内容。19、照片、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戴军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外观特征。20、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杏花岭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证号为并集用(2012)第0021125的土地使用证是假证;证号为太集用(2010)第169号土地使用证是假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杏花岭分局未颁发过太原市集用(2008)第073号、太原市集用(2012)第0021125、并集用(2011)第00125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1、被告人戴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我开车时发现车窗上有一个办证的小广告,我通过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到对方,我问对方能不能做房产证,对方说可以,我又问对方有哪几种,对方介绍了很多种。因为我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与对方谈好价钱后将房产信息以短信息的方式发给对方,对方说一天后到青龙大酒店门口交易。我一共花了900元做了7张假证。伪造证件的原件是我家大东关街的老房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的名字是我奶奶李宝琴,伪造证件上的地址是我提供的,伪造证件上的三枚印章是我所找的那个做伪造证件的人直接提供的,伪造的证件比原来要大一些,印章的样子不一样,而且伪造证件上做了一个防伪标识,而原件上并没有防伪标识。2013年7月16日,我用伪造的证号为并集用(2012)第0021125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长风桥东恒实大厦对面的聚仁运通贷款35万元;在尖草坪区福元运通公司贷款30万元;火车站一家担保公司借款18万元;民营区高某贷款20万元;高新区还有一家福元运通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我主要是先找到小额贷款公司,然后用伪造的土地使用证作为贷款抵押物,然后以做煤炭生意和做其他生意,资金短缺为由骗取这些公司给我贷款,但是我用假证贷款的这些钱只投入了十几万,其他的用于还之前的贷款还有就是个人开销了。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戴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五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170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经查,被告人戴军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五次骗取贷款共计1450000元,已归还279500元,其实际非法占有款项共计1170500元;对于被告人戴军已实际归还的279500元,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核减,故公诉机关指控金额不妥,应予纠正;被告人戴军关于指控的犯罪金额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1月6日的羁押期间已折抵)。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戴军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3页共1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