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云南德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秀欣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德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秀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00242号申请人云南德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秀欣,汉族,住云南省曲靖陆良县。申请人云南德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秀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个屯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德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以下物品:1、行政专用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张春私章各1枚;2、编号从03153358至03153375现金支票共18张;3、编号为03153351、03153353、03153354、03153355的作废现金支票;4、编号为03153352、03153356、03153357的现金支票存根;5、现金659元;6、滇农种经许字2009第0029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7、云国税字532501XXXX7432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8、云地税字532501XXXX7432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9、注册号为:532501XXXX1083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10、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11、红河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证(原件)1本;12、仓库A-1、A-3、A-4钥匙各3把;13、劳动执法年检(原件)1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以上物品,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个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徐秀欣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