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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巍诉凌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凌民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李巍,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凌民远,男,汉族,住吉水县。原告李巍与被告凌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巍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巍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巍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