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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爱妹与梁满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妹,梁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66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妹,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梁满清,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爱妹与被执行人梁满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满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089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5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现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