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宪章与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章,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赵宪章被执行人: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赵宪章与德州市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吴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德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标的额为155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