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甲、杨乙申请执行田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甲,杨乙,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杨甲,女,201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申请执行人杨乙,女,201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公安局协警,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田某某给付杨甲、杨乙抚养费等共计3300元。因被执行人田某某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33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田某某给付杨甲、杨乙抚养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