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梅花与季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花,季林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梅花。委托代理人:周光杰,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林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花与被告季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谦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