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肃巡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殷秀萍与钟坤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88号原告殷秀萍委托代理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坤松委托代理人陈明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萍与被告钟坤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秀萍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钟坤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萍撤回对钟坤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8.00元,减半收取8889.00元,由原告殷秀萍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