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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仲裁欠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153号结 案 通 知 书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某: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宇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仲裁欠款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陈某热费及各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执行费1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现已将执行款87.5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0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