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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31号申请人王斌,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土城子村*组***号。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泉镇金世纪嘉园28号楼1单元201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