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志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