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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志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