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元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元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联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元锁,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元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终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郝元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平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700元及利息51853.44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48.3元;以上共计77701.74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元锁的银行存款77701.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张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