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与甯兵,徐小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肖佰成,徐小勇,甯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月潭街,组织机构代码67612116-0。负责人,朱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佰成,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勇,男,生于1979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甯兵,男,生于1982年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佰成、徐小勇、甯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