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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一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增栋与吴雷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增栋,吴雷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增栋,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雷坤,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薛增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增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增栋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增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四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一元五角,由上诉人薛增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朱 飞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