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开翠与被执行人胡廷生、王桃英、朱光兵、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翠,胡廷生,王桃英,朱光兵,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徐开翠,女。被执行人胡廷生,男。被执行人王桃英,女。被执行人朱光兵,男。被执行人甘小平,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开翠与被执行人胡廷生、王桃英、朱光兵、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永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廷生、王桃英、朱光兵、甘小平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给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因四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明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