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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孝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东十一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黄文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国平,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孝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