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林忠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林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9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郭党怀,负责人。被执行人林忠华,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林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忠华应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八千二百三十六元九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忠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忠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庆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