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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力华与被告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力华,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904号原告杨力华,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齐文忠,北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振东,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杨广远,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力华与被告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力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华撤回对被告杨振国、杨振东、杨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力华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