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冰与程新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新柱,肖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三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新柱,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冰,住庆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新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新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诉人肖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柏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庆波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霖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