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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钢顺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无锡森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第111号申请人常州市钢顺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殷坂村。被申请人无锡森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查桥段。申请人常州市钢顺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森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玺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森玺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