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涛与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涛,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应涛,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号。被执行人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应涛与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了以被执行人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并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宣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的(2013)金婺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阁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