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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彬与周春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彬,周春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黄彬。委托代理人黄少华。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周春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彬诉被告周春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汉青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