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彬与周春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彬,周春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黄彬。委托代理人黄少华。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周春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彬诉被告周春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天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汉青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