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喜平与被告张建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喜平,张建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崔喜平,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立,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喜平与被告张建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崔喜平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立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