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高志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苏宁,男,1964年6年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强与被告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昕煜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