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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高志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苏宁,男,1964年6年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强与被告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昕煜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