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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杨全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27号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洪连。被告杨全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全华已经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洪远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谢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