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东社与被执行人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社,杨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沁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东社与被执行人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沁川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东社借款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了解到被执���人债务较多在法院有多起案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王国荣审判员 白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