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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东社与被执行人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社,杨沁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沁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东社与被执行人杨沁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沁川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东社借款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了解到被执���人债务较多在法院有多起案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姜学明审判员  王国荣审判员  白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