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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吴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吴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世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阳,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雪。委托代理人:关世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5.00元,减半收取计12597.50元由上诉人沈阳能兴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本营审判员  张秀军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