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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乔翔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翔,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乔翔,男,汉族。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郑占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11号。负责人艾军,系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乔翔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乔翔与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