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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忠与王海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王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6-1号申请执行人方忠。被执行人王海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忠案款52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2.5元、执行费6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海松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