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忠与王海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王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6-1号申请执行人方忠。被执行人王海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忠案款52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2.5元、执行费68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海松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