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桂林日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龙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桂林日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兴安县界首镇城东。法定代表人崔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嵩。委托代理人艾少波,广西兴安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温州龙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万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日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龙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日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19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石燕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康婷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