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军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寻衅滋事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703号罪犯柳军峰,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永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军峰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17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柳军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能够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柳军峰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柳军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军峰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