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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刑初字第23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某某宾馆门口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从罗某某裤包内发现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11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小袋,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在其裤包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系其当花2000余元现金购买的毒品,购买用于自己吸食。经公安机关称量,该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8.1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6.43克,共计净重14.54克。经检验,从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物品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拘留证、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2007)龙马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说明,检查笔录及缴获毒品照片、缴获毒品称量报告及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净重14.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亚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曹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