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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云勇与被告杨应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勇,杨应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蒋云勇。被告杨应波。原告蒋云勇与被告杨应波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永康、刘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露淇担任记录。原告蒋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应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云勇诉称,原、被告1995年自由恋爱,1996年在耒阳市大和圩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8月15日生育女孩蒋珍珍。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原、被告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被告即一声不响带着女儿蒋珍珍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蒋云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1、“婚姻证明”;1-2、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及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证据2、“证明”,欲证实被告杨应波自2001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实婚生女儿蒋金金基本情况。证据4、证人蒋从春、蒋传伟出庭证言,欲证实被告杨应波带着婚生女儿于2001年离开原告,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逾14年之久。被告杨应波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蒋云勇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系书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证据4证人证言与证据2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蒋云勇与被告杨应波于1995年10月份左右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1996年10月在耒阳市大和圩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5日生育女儿蒋金金。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并因此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2001年下半年,被告杨应波在未告知原告及其家人的情况下,带着婚生女儿蒋金金回到娘家云南省广南县生活至今,再未归家。原、被告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和持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合法婚姻,但双方在婚后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及其家人的情况下带着孩子离家外出,再未归家,以致夫妻双方于2001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故原告蒋云勇要求与被告杨应波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婚生女儿蒋金金的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不擅自变更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蒋金金随被告杨应波生活较为适宜,原告蒋云勇每月需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3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蒋云勇要求与被告杨应波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女儿蒋金金(1997年8月15日出生)随被告杨应波生活,原告蒋云勇每月负担小孩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3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琦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露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