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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牛贵丽与张志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贵丽,张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94-1号申请人牛贵丽。被申请人张志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志安骑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元)。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准许其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牛贵丽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志安骑的电动自行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