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邹连才与田秀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连才,田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邹连才,男194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秀华,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隙地院(2015)南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田秀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行有存款,且被执行人田秀华有能力为申请人安装铝镁拉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秀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支行6217992610022633853账户上的存款2200.00元扣划到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账户。此款由申请人邹连才出据领取。二、限被执行人田秀华于2015年9月7日前将申请人邹连才家铝镁拉门安装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邹 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