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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艾桂红与李树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836号原告:艾某某,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xx组。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边守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