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承明,大丰市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绍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