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与王凯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王凯,王国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27号原告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西寺渠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爱荣,经理。被告王凯,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国发(王凯之父),197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王国发,身份信息同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雨,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王国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王国发是王凯之父。李长银和被告王凯同在朱爱荣经营的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工作,李长银是厨师长,王凯是服务员。2014年7月4日15时许,王凯因上班迟到与李长银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朱爱荣劝架,三人均受伤。当日20时许,朱爱荣和李长银到平谷区医院治疗,王国发和王凯一起殴打朱爱荣和李长银,导致朱爱荣和李长银均受伤并住院治疗。李长银因受伤短期内无法从事厨师长的工作,朱爱荣因受伤短期内无法经营饭店,导致该饭店停业,2015年2月6日朱爱荣被迫将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转让给马万俊,此后马万俊将饭店转让给贾鹭。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存在经营收入损失,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营收入损失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驶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朱爱荣是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其将股权转让给马万俊、将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万俊。此后马万俊在2015年5月将股权转让给贾鹭、将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鹭。朱爱荣在2015年3月以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时征得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马万俊的同意,且现任法定代表人贾鹭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朱爱荣在起诉时已经不是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以该公司作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故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长顺园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香妮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