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彭重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彭重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吉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6185—4。代表人黄移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高昌,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彭重扬,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了基本信息明细、帐户信息明细各一份。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4日在申请人处办理了金穗贷记卡,截止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949.58元、利息9379.04元、滞纳金295.31元、超限费158.59元,共计14782.5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重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超限费14782.52元。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彭重扬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黎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万敏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