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似凡与福��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似凡,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郭梨影,女,汉族。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法定代表人郑庆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杰,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似凡因与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似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似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似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30元,由原告张似凡负担。审判长陈向阳人民陪审员许敏人民陪审员黄秀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宋寅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