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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被执行人李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6月09日杭州开发区法院(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01238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鹭沙郡府14幢3单元101室房产,并上门张贴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鹭沙郡府14幢3单元101室房产。(内容详见富房评字(2015)第1034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阮金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