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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某。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