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某。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搜索“”